[]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2]7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18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 沪财预[2011]29 2011/3/17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 黑财综[2017]12 2017/1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 浙财综[2014]56 2014/9/2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 内财非税[2015] 2015/1/1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5/7/1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3 2015/10/1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发改收费[201 2013/1/28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湘价费[2009]16 2010/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 青财综[2011]16 2011/4/12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2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