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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提醒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函[2012]20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8
实施时间: 2012-8-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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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属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全省清理、整顿、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类学校依法收费的观念有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反映教育收费问题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日常检查和群众的反映中,发现一些教育收费单位仍然存在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在2012年秋季招生开学即将来临之际,为确保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更加透明、执行情况更加规范,我局依据现行教育收费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日常群众投诉反映,以及前阶段在全省组织开展的教育收费试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就不同类别学校的教育收费政策管理规定,再次向各校发出教育收费政策提醒,要求各校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收费环境。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要求,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费的收支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调整时,除了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外,还要及时更新学校的公示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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