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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效率考核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2]39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11
实施时间: 2012-9-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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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脱硫效率考核
  脱硫效率是指生产期间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所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考核方式分为测算脱硫效率和测定烟气出口二氧化硫浓度,其中任何一种满足考核要求(考核要求根据国家排放标准适时作必要调整),即视同达标。
  (一)测算脱硫效率的,月均值大于等于80%的为达标;低于80%的为不达标。脱硫效率主要根据脱硫设施进、出口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测算。
  (二)测定烟气出口二氧化硫浓度的,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低于或等于400mg/Nm3的为达标;高于400mg/Nm3的为不达标。其中:400 mg/ Nm3<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600 mg/ Nm3的,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600 mg/ Nm3的,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三)脱硫设施进口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或已安装但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已与环保部门联网但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和规范运行的,按第(二)条要求进行考核。
  (四)对于日常环境监管时发现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并结合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当月脱硫效率作为考核依据。对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正常运行及整改期间视同70%≤脱硫效率月均值<80%,每千瓦时加价0.08元,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次月起停止执行,恢复正常脱硫效率考核。
  二、关于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范围
  (一)除《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考核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1〕43号)(以下简称闽价商〔2011〕43号)所列17家钢铁和玻璃企业外,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钢铁(有烧结工序)和玻璃企业,符合有关审批程序,完成投资项目环保验收,自试生产当月起纳入脱硫效率考核范围。企业名单、试生产时间及相应的K值(按每条生产线核定K值)由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会同经贸、物价、电力部门经公示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环保厅,并抄送省经贸委、省物价局。
  (二)现有已投产但尚未纳入脱硫效率考核的钢铁(有烧结工序)和玻璃企业名单及相应的K值,由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会同经贸、物价、电力部门于2012年10月底前经公示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环保厅,从11月1日起进行脱硫效率考核。对遗漏不报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纳入正常脱硫效率考核外,还将对其2012年11月1日起至纳入正常脱硫效率考核前一月止的全厂用电按0.10元/千瓦时的标准实行加价。
  三、关于在线监控设施的管理
  对列入脱硫效率考核范围的钢铁和玻璃企业,其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应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要求进行管理。
  (一)设区市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选择符合要求的测定点位,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及时组织开展在线监控设施的验收,每季度开展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工作。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19号)等要求,每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同时,结合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情况,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相关部门报送辖区内相关企业上个月脱硫效率考核报表及监督检查情况(含现场检查及监督性监测等)。
  (二)各被考核企业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收集整理。
  四、未尽事宜仍按省物价局闽价商〔2011〕43号文件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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