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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2]7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4-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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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经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 坚定信念 牢记宗旨
  第一条 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第二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不折不扣地贯彻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国税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及部署,不得消极应付或执行不力。
  第三条 牢固树立国税工作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将个人的理想、抱负融入到国税工作的光荣使命中,立足岗位,尽职尽责,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成效,为推动浙江国税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和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第四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牢固树立“严谨、务实、自律、和谐”浙江国税纪检监察核心价值观。熟练掌握从事税务纪检监察工作的“三项基本功”(即: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功、查办案件的基本功和纪检监察文书的基本功)和“两个知识”(税务信息化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
  第五条 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重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努力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领导和上级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秉公办事,光明磊落,不嫉贤妒能、搬弄是非、盛气凌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反对不求上进、对工作不负责任,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七条 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对下级机关和涉案单位的同志不准指手划脚、对来访群众要礼貌、热情、周到,不准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遵守纪律 依法执纪
  第八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权限办事,维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坚持依法依纪查办各类案件。
  第九条 严守办案纪律。不得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重大事项、重要案情及时请示报告,未经领导同意不擅自作决定。办案人员不得违反原则传递信息、通风报信、透露案件证据、传播案件处理信息、泄露有关举报情况,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在执纪办案工作中,要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非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探询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
  第十条 严格执行案件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不准私自干预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确保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打听、询问、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知道的工作秘密、案件线索和其他情况,不擅自复印、摘抄、传真、扩散案件材料和其他保密材料。
  第四章 清正严明 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的三个配套文件,带头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带头落实省纪委“四条禁令”、税务人员“十五个不准”等各项廉洁从政的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十三条 文明健康,积极向上,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拒腐蚀,保廉洁,洁身自好。
  第十四条 在社交活动中保持谨慎,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个人消费,不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礼品馈赠。
  第十五条 公私分明,勤俭节约。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私事,外出执行公务时,自觉服从当地接待部门的住宿和就餐安排,不得要求超标准接待,不得携带亲属探亲访友、观光旅游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核、调查、研究的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本行为规范,同时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执行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行为规范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纪律责任。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而使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浙国税监[2005]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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