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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12]6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3
实施时间: 2012-3-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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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普通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普通发票协查函
  2.普通发票协查通讯录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江西省普通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防范和打击虚开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票查验、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过程中,将发现的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普通发票信息发送给涉及方税务机关,受托税务机关对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但增值税抵扣凭证除外。
  第四条 协查由普通发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普通发票协查岗,负责协查的组织和核查工作。
  第五条 协查通过纸质的《普通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式样见附件1)开展。条件成熟后,通过电子方式开展。
  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六条 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涉票地主管税务局发出协查函,同时将委托报查联报设区市局。
  不能判断涉票地税务局的,可向涉票地所在的设区市局发出协查函。
  第七条 委托方按照“协查对象一户一函”的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应填写清晰、准确、完整,信息与票面一致,并附票面的复印件。
  第八条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依据回函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查对象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
  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于当日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九条 委托方应对发函进行编号登记,对回函及查处的相关文书按月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条 设区市局对委托报查联进行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转给受托方所在的设区市局。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一条 受托方收到协查函后,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对涉票地设区市局收到的协查函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办。
  对不属管辖范围的协查函,受托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方。
  第十二条 受托方开展协查,不仅要查验发票的开具金额,还要视协查要求,核实资金流和货物流等情况。
  第十三条 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受托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
  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于当日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方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回函,同时将反馈报查联报设区市局。对已查实虚假的发票信息,受托方还应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协查取证资料。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报经设区市局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回函。
  第十五条 受托方应对回函及查处的相关文书按月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设区市局对反馈报查联进行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转给委托方所在的设区市局。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协查工作动态,监督受托协查进展情况,及时提醒和督办。
  省局对推诿扯皮、不及时回函,甚至不回函、虚假回函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设区市局定期对委托(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100%,计算公式为: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信息项目/应填信息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信息项目/应填信息项目×100%。
  第十九条 设区市局定期对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进行考核,经设区市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98%,计算公式为: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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