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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2012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土房保[2012]29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8-17
实施时间: 2012-8-17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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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见附表1,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手续。
  二、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508元)。
  三、同时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见附表2,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扎实有序开展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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