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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台商创业创新促进台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12]12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7
实施时间: 2012-3-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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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台商创业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税收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现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台商创业创新促进台州发展的税收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台商创业创新促进台州发展的税收配套政策
  一、支持台商总部经济发展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为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市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二、支持台商科技创新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通过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一次性报备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地税部门备案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台商人才引进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查。
  四、支持台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台商发展物流业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连锁经营超市纳税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台商企业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
  七、支持台商发展软件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对我市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台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支持台商制造业分离服务业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服务企业所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
  十、支持台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台商从事海洋经济发展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台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台商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款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条款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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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支持台商创业创 台地税政发[201 20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