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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2]18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26
实施时间: 2012-6-26
失效时间: 2015-3-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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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市、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奖励给生猪调出大县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要求,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 生猪调出大县确定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两种方式安排,一部分由财政部根据省财政厅报送数据确定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并按相关标准直接将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另一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切块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安排到对本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生猪调出大县。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和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统计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 中央财政切块资金安排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每县100万元,省财政资金安排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每县50万元。
  第九条 达不到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市、区),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级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认可后,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猪舍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自动喂料系统、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等优良种猪,适当兼顾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三)规模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的改造、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排泄物集中处理的设施、设备。
  (四)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五)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包括散装饲料配送设备、畜产品收储设施、加工与配送服务设施以及大型养猪产销合作组织设立的购销服务机构所需设施设备等贷款贴息支出。
  (六)防疫服务费用支出,包括兽医卫生诊断与疫情监测,重点乡镇生猪疫情防控巡查经费补助、强制免疫经费补助等。各地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防疫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5%。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奖励标准、条件与范围,并与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相结合。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
  (二)引进种猪应从有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三)各种生产记录齐全,有生猪引进记录、饲料记录、防疫免疫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档案资料保存2年以上。
  (四)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发布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8596-2001)》。
  (五)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饲料使用和兽医制度、有饲养管理技术规程,并按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部门要对申请奖励的对象进行现场审核与验收,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确认奖励方案后,对拟进行奖励的规模养殖户(大型养猪产销合作组织)负责人、生猪存栏、年出栏、奖励内容与金额等,在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要商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于1个月内以联合正式行文形式将分配使用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抄送省畜牧兽医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县(市、区)实际,会同县级农业部门,制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根据基础数据的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进行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抄送省畜牧兽医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农[2015]50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3-19
实施时间:20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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