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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清洁家园 和谐乡村[社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财经发[2012]4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8
实施时间: 2012-3-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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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三区财政局、建设局(分局)、农办,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台州市“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台州市“清洁家园 和谐乡村(社区)”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活动开展,规范“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活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办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乡机械化清扫设备购置补助;
  (二)城乡环卫基础设施(中转站、公厕)建设补助;
  (三)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助;
  (四)城乡绿化补助;
  (五)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补助。
  第六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符合清洁家园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各区财政局、建设规划局(分局)、农办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办申报。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1.“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设备、材料购置发票复印件;
  3.项目完工验收证明;
  4.市住建局、农办考核文件;
  5.其他有关支撑资料。
  (三)申报时间:每年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核定与下达:市财政局、住建局、农办应密切配合,共同审核清洁家园专项资金,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核查,在此基础上核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拟订《台州市“清洁家园、和谐乡村(社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住建局和农办联合下达。
  第八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拨付:市财政直接将清洁家园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具体支付。
  第九条 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清洁家园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二)各区要全面建立以区、乡镇两级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分级负担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筹措落实配套资金。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四)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建设、农办、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洁家园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级相关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将责令相关区财政局停止拨款并收回清洁家园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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