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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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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地税部门服务效能“提速增效”,给广大纳税人提供一个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申报征收、社保费管理、发票领购缴销等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实现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规范地推进相关工作。
  (二)简便原则。对纳入“同城通办”范围的业务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地点,对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事项实施无差别待遇。对税务机关收取的纳税人资料就地管理,减少资料跨部门传递,简化税务部门操作。
  (三)可控原则。加强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控管,在提升服务效能的同时,征管质量和效能要进一步提升,不能造成管理责任不明确和管理标准降低,定期跟踪和检查有关业务和工作开展情况,防范执法风险。
  (四)谨慎原则。兼顾涉税事项的管理要求和纳税人的服务要求,逐步扩大“同城通办”范围,对涉及“同城通办”的业务岗位在系统中的操作范围和数据查询权限做严格规定,完善后台监控系统,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三、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受理非双定户当月(季)征期内的正常申报开票;受理非双定户的自查补报,欠税缴纳等。但使用税控装置企业的申报;定期定额户的结算申报;逾期申报、查补申报等非正常情况下的申报;办理退税的清算、结算申报等,暂不实行“同城通办”。
  (二)社保费管理:受理当月征期内的正常申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社保费确认、申报和开票。
  (三)门征开票:受理市本极范围内所有的代开发票业务。
  (四)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受理市本级范围内所有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业务:受理正常申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信息维护和自查补报。
  (六)网上申报注册码打印:受理企业和个人网上申报注册码打印发放。
  (七)发票领购缴销:受理正常申报的非双定户的发票领购缴销。但具名发票及货运发票的领购缴销、定期定额户的发票领购缴销,暂不实行“同城通办”。
  (八)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受理申报税款已入库并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
  四、资料管理
  “同城通办”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有:企业用各类申报表、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票购销申请表、代开发票申请表、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表等。其中企业用各类申报表、发票购销申请表、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表需传递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归档。受理税务部门应做好 “同城通办”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对受理的非本部门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需传递资料进行整理,单独、分类、序时放置,每月25日定期专人交换,其他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同城通办”是纳税人就近到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规涉税事项的新型办税方式,是落实省局“两个减免”精神,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各税务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同城通办”工作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及规范要求,办理好非管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同城通办” 涉税业务,不得拒绝、推诿。
  (三)“同城通办”的推行有可能会出现纳税人向部分办税服务厅集中的现象,各税务分局要根据前台工作量情况及时调配人力资源,安排落实好办税服务人员,确保“ 同城通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各税务分局要注重“同城通办”推行过程的跟踪监控,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同时管辖税务部门和受理税务部门双方要共同加强工作的沟通和过程控管,协调配合,提升整体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服务效能。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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