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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向区[市]县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2]4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9-5
实施时间: 2012-9-5
失效时间: 2015-9-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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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区域型开放中心和国际化城市,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环境便利化,市政府决定向各区(市)县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范围
  (一)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不含3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涉及的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将其他区(市)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
  (二)将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原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变更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一并下放到企业所在地区(市)县。
  (三)除法津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外,凡从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前置许可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下放到各区(市)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四)下放给各区(市)县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还需取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需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相应前置许可或书面同意意见。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国家宏观调控类项目、跨境并购类项目、跨境人民币直投类项目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投管理企业,仍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审批,需上报商务部审批和备案的,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转报。
  (六)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备案。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切实承担起与审批权限对等的责任,依法履行好管理职责,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对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擅自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由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收回所下放审批权限。对因擅自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工作,认真抓好审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审批证书发放管理,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努力适应外商投资服务管理新要求。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外资审批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全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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