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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运[2012]67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 2012-9-13
实施时间: 2012-9-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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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安全监管局、税务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公安分局,各成品油生产、零售、批发、仓储企业:
  根据市领导关于加强本市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管、从重从严处罚不合格油品的要求,为保障本市成品油供应质量安全,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和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各司其职、从严管理、从重处罚、形成长效”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对成品油质量控制、市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和销售行为,维护正常的成品油经营秩序。
  二、组织领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油源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工作。
  各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生产环节:成品油生产企业不得在油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添加剂,并以成品油名义出厂。
  (二)批发环节: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采购成品油,不得向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或销售成品油,不得在批发环节往成品油中添加化工原料或添加剂。
  (三)仓储环节: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核查入库成品油的炼厂来源,不得为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代储成品油,不得将化工调和油以成品油名义出入库,不得在仓储环节往成品油中添加化工原料或添加剂。
  (四)零售环节:成品油零售企业要规范进油渠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即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炼厂生产的成品油),不得向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或为其代销成品油,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成品油,不得在零售环节往成品油中添加化工原料或添加剂。各加油站要逐步推进建立视频系统的工作。
  (五)禁止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油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行抽查,发现成品油采购渠道不正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区县经济信息化部门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和成品油购入企业的税收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消费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进行跨区、跨省协查。
  (四)工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大对本市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油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的各类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落实责任,从重从严处罚经营来源不当、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的行为,建立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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