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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采[2012]16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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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单位:
  现将《成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
  附件:成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成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成都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四条 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口产品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第六条 凡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第七条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可通过层层倒推向海关查询原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的进口报关记录,作为进口产品凭据,若从未进行进口申报,无进口报关记录的,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审核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第九条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见附件1)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表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见附表2);
  (四)经公示的《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表(见附表5)。
  为确保论证意见的科学准确,采购人在组织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时,应向论证专家组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见附表3)
  (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包括采购人工作需求、国产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具体技术指标或商业条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或商业条件等。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 (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明确规定的限制进口产品,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三条 无论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为同一部门,均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第十四条 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
  法律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法律工作,具备律师从业资格,熟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情况,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论证专家组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并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见附表4)表,对采购人申请理由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及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给予意见。
  第十五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和举报人有义务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程序:
  (一)申报。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前,应携带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采购人可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县级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再报市财政局核准。
  (二)审核。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通知》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说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对采购文件中未说明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已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国内产品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采购人拟采购已入围进口产品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意见,集中采购机构才能为其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当事人双方必须立即终止该采购合同,停止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采购计划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二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凡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
  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
  市财政局:
  我部门(单位)/区(市)县 (部门、单位 (采购项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产品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依据XXX法律法规确需采购进口产品。该采购项目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具体需求和专家论证意见已于XX年XX月XX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质疑,按照有关规定特申请采购进口产品,请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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