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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党校申请增加干部教育培训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财[综]函[2012]6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9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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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共宁夏委员会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增加宁夏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培训费收费项目的函》(宁党校发[2011]144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按照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队伍、大力度搞好干部教育、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你校在办学中突出党校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通过开办各种对外培训班,发挥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作用。
  一、为规范管理,发挥你校在党建党史、行政管理、法学理论等方面的师资优势,考虑你校对外培训时间、场地、课程安排、学员管理和师资等成本因素,同意你校收取对外培训班培训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第十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强制性培训或已有培训经费来源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培训班的,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通知》(宁党办[1993]29号)中关于“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管理职能部门,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变无偿为有偿”的规定。你校承建的“宁夏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网络设备、软件开发等前期费用由财政和你校共同负担。你校是承担全区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基地,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暂行)》赋予的职责,培训对象是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干部。你校申请增加“网络学院”培训费收费政策依据不符合以上规定,因此,不同意你校设立“网络学院”培训费。
  三、对外培训班培训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你校为对外培训班培训费收费主体,收费时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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