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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综]发[2012]1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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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占补平衡项目资金良性循环,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原耕地开垦费征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农牧厅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征(拨)项目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没有条件开垦新耕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条 耕地开垦费由负责征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浇地每平方米10—15元,旱耕地每平方米4-—6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其他耕地的,水浇地每平方米5—10元,旱耕地每平方米2—4元。
  第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无力开垦新耕地,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负责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下发建设用地批件。
  第六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因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第九条 新的耕地开垦、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竣工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耕地开垦费收缴台帐。耕地开垦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批复中核准占用耕地面积进行征收,征收后由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台帐,连同收费票据一起做为年终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财(综)发〔1998〕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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