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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村[2012]1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5
实施时间: 2012-9-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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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县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可根据财力适当补助本辖区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负责制定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自治区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乡镇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自治区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和本级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各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县级对上级拨付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以及群众自筹等资金要实行专账、专人管理。
  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标准收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以及县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议定项目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应用于奖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自治区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拨款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后如有正常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因当年未安排到具体项目等人为原因导致非正常结余的,相应扣减次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条件,支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经费。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
  (一)项目评估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编制、评审论证及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等支出。
  (二)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的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三)宣传费:用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印刷费等支出。
  (四)用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图书资料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支出。
  (五)会议费:用于组织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各类业务培训和会议支出。
  (六)其他业务费:用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有关经费支出。
  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工作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选择部分县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部。
  市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也要选择辖区内部分县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自治区综改办。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市、县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市级财政部门对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县级财政部门对县以下财政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3日自治区财政厅制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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