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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12]7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28
实施时间: 2012-8-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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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适用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按照现代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内涵
  本指导意见所称“无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未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不得推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它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确凿证据,不得以推定结论代替证据;二是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有合法、有效、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合法兼顾合理,对纳税人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四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保证程序正当。
  二、“无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前提和范围
  推行“无过错推定”治税理念,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严格履行程序,保障税收的应收尽收;其次要加强日常征管,提高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再次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防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第四要把握“无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处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适用,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三、“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税收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税务机关在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事实和证据方面
  一是重视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税务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纳税人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纳税人作出的征收、处罚等执法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把握:纳税人有证明自己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的权利,没有主动证明自己有违法行为的义务,但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在税务机关调查询问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陈述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是全面收集证据。税务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税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收集证据时不能带有个人的好恶或偏见,禁止选择性取证,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收集,做到全面、完整、直接。对于纳税人提供的对其有利的证据,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记录在案。
  三是严把证据审查标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才能作为认定涉税违法行为的根据。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可能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提出合理怀疑,但不能以推定结论代替证据。税务执法人员对自行收集和纳税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盲目地予以采信,应当审查评判其证明力,继而认定涉税事实和性质。
  (二)程序方面
  税务机关查处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形式、方式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以公正的程序确保公正的执法。
  (三)依据和定性方面
  一是执法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在作出补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禁止没有依据或适用无效的依据作出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禁止溯及既往。税收政策规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适用于发生在税收政策生效、公布或执行起始时间以前的涉税行为。
  三是依据法律兼顾合理。当税收政策规定缺失、模糊或存在冲突时,在有权解释机关尚未作出明确解释之前,在不违背立法意图、法律精神和税法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做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判断和解读。
  四是定性争议予以从宽认定。税务机关内部审议时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见的,在与税收政策法规不相悖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做出认定。
  (四)处理方面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时,不能认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也不能做出从轻、从宽的处理结论或长期挂案不处理,应当按照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进行处理。
  二是做到处罚得当。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做出涉税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按照《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行政处罚参照标准》相关规定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纳税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无过错推定”原则是与依法治税一脉相承的税收执法理念,是优化税收法制环境,实现依法治税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沈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无过错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在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过程中,以依法行政为前提,防止和杜绝因不当适用或滥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放松税收管理或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杜绝执法随意性,防范执法风险。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工作环节和程序,对纳税人具体涉税行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做好记录备查。
  (四)各单位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不当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造成执法过错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五)各单位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宣传教育,确保在执法中准确适用该原则。
  五、本指导意见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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