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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12]8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7
实施时间: 2012-9-7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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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巩固发票摇奖及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规范现金收入类服务行业税收征管秩序,建立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省局《关于推行多功能银行结算终端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0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扩大营业税纳税人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
  从2012年10月1日起,装卸搬运、邮政、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下(含)的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的行业综合征收率确定为7%,营业税税率为3%的行业综合征收率确定为5%(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税(费)率执行,其综合征收率与上述各税(费)率差额为所得税征收率)。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月(季)按综合征收率预缴,年终按应税所得率汇算清缴。
  饮食、娱乐业继续按规定执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继续加强发票管家的推广工作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发票管家”加强零散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91号)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微机发票。为此,上述纳税人都要使用发票管家。个别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发票管家的,由各征收局按规定审批,报市局备案。
  三、强化pos财税库银缴税系统的应用
  在2012年10月末之前,在税(费)款征收过程中,除应用“双委托”批量扣税系统完成税款缴纳外,原则上使用全省统一推广的财税库银缴税系统(mis-pos),完成税款的征收工作。个体“双委托”批量扣税系统和财税库银缴税系统使用率(简称个体电子缴税率)要达到90%。各征收局使用商用pos机系统征收税(费)的,要在2012年10月末之前停止使用。
  四、规范定期定额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加强营业税纳税人的定额管理,根据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发票开票率,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按照省局金税三期软件系统中核定执行期限的要求,对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可按淡旺季时间核定定额。
  (二)建立营业税户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集体审议制度。要在税务所和县区局两个层面,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核定年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要经县区局集体审议,集体审议要有规范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业主姓名、经营地址、主营业务、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税收管理员等信息。
  五、落实省局征管考核指标
  各征收局要进一步落实省局征管指标,确保年底省局征管考核达标。要将考核指标逐项分解到税务所,落实到税收管理员,市局从9月份起将定期通报各局的达标情况。为加强发票管家的推广工作,省局增加了发票管家使用率考核指标。
  六、建立个体税收考核机制
  为建立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行个体工商户专项考核,考核指标及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数据分析工作,摸清本地区基础数据,针对各行业在本地区的特点,选择参数指标(经营面积、就业人数等),设定参数值,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长效的定额数据监控机制。
  (二)继续加大违规使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打击力度。各单位要紧密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要集中力量对定额进行典调和评估,做实纳税定额,提高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31
实施时间: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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