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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会[2010]146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0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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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海南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单位以及投标的事务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来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同时,招标单位要审查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四)投标报价要求;
  (五)评标标准;
  (六)拟签定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允许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共同投标人进行投标,并在投标书中明确主审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执业能力、项目审计的组织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质量控制水平、风险承担能力、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事务所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事务所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事务所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一览表;
  (二)专业资格和近年来业绩完成情况一览表;
  (三)拟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名单(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助理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审计工作的总体方案;
  (五)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六)费用报价、报价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及收费的计算基础;
  (七)近三年有无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的证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事务所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提前开启。投标事务所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范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事务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事务所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事务所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事务所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事务所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投标事务所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报价:
  (一)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
  (二)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三)审计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第四章 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标纪律和评标办法执行(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对投标方案中的审计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报价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评标标准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事务所综合执业能力;
  (2)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3)项目人员配备;
  (4)相关工作经验;
  (5)职业道德记录;
  (6)质量控制水平;
  (7)报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评标标准的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事务所完成本项目审计工作后,招标单位应召集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对审计工作情况及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省财政厅反馈,作为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执业质量的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评标纪律、评标程序、评审和打分规定
  2.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附件1:
  评标纪律、评标程序、评审和打分规定
  一、评标纪律
  1.审计项目的评标工作必须严格按本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合理。
  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评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得有意对投标单位进行过高过低评分。
  4.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评标委员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5.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指定工作人员负责与投标方联系、处理有关事宜,评委或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或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6.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评标的任何做法(包括向评委、委托方或工作人员探听评标情况等)均视为严重违纪,评委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在中标后查有此行为的,则依法取消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7.在评标定标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外传递信息。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指定地点,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
  8.参加评标的专家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本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除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予以公开的信息外,所有评标、定标过程和情况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10.参加评标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评标程序
  1.确认评标专家身份。由主持人明确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的评委身份,并宣布评标纪律。
  2.投标文件初审。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人员资质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陈述。初审通过的投标人应对审计项目的总体方案向评标委员会做出书面陈述,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估,结合投标人对审计项目的陈述,综合比较和评价。
  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并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三、评审
  1.事务所综合执业能力,侧重于对事务所内部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否、注册会计师的规模、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
  2.项目审计的组织方案的评审主要侧重于审计策略、风险评估程序、人员的安排等方面。
  3.项目人员配备,侧重于对拟承担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情况的评审(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相关工作经验,侧重于对事务所近三年完成同类项目的评审。
  5、职业道德记录,主要是评审事务所或承担项目的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是否受到过行政或行业惩戒等情况。
  6.质量控制水平,评审事务所对项目审计拟采取的哪些控制质量的措施和承诺的责任。
  7.报价,评审事务所收取费用的预算(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分别列示)及支付方式等。
  四、综合打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因素

权重

评审

得分数

事务所综合执业能力

25%

 

 

项目审计的组织方案

15%

 

 

项目人员配备

10%

 

 

相关工作经验

10%

 

 

职业道德记录

5%

 

 

质量控制水平

15%

 

 

报价

20%

 

 

合计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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