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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下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2]68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2
实施时间: 2012-7-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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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道路客运运输经营企业:
  随着国内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多次下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已具备联动下调的条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由0.02元/人?千米调整为0.015元/人·千米。下调后的客运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自2012年7月17日起执行。
  道路客运运输经营企业应于2012年7月17日前,将调整后的班车客运上限票价和执行票价报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各道路客运运输经营者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应在客运站等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上限票价和执行票价,接受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对不按时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超过上限票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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