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人社发[2012]12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8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济政字[2012]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现就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中央、省属企业除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三)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其中,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下同)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职工加班的收入。
  三、民主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企业应每年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一)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⒉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⒊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企业和职工就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协商拟定的实施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三)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制作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正式文本,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四、加强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各类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无主管(监管)部门、县(市)区属、私营企业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时,应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同时填报《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附件1)。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实施方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提出意见。对实施方案无异议,应及时出具备案核准意见(附件2);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企业应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五、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当年未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中的工资增长幅度为职工增加工资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取消推荐其企业及经营者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企业年度职工未按工资指导线合理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除经批准施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通过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3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1.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表
  2.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核准(备案)的复函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总工会
  济南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表.xls    
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核准(备案)的复函.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10年企业工 浙人社发[2010] 2010/7/2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2年北京市行业工 京人社劳发[201 2012/7/27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0年企业工 晋人社厅发[201 2010/4/2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 冀人社发[2011] 2011/4/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4年企业工 京人社劳发[201 2014/6/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济政字[2011]33 2011/8/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3年部分行业工资 津人社局发[201 2013/5/28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 宁人社规[2010] 2010/5/2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3年企业工 2013/5/15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5年企业工 川人社发[2015] 201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