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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发[2012]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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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4号)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规程
  一、检验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有掺兑废渣比例的水泥(熟料)产品的初检和抽检、特定建材产品的抽检,以及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比重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抽检,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二、检验机构
  为规范检验口径,从技术上确保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验质量,自治区国税局将按所属行业分别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等检验机构,进行掺兑废渣比例以及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比重的检验。
  三、初检程序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应自核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请示上报至盟市国税局。
  (二)盟市国税局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检验请示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请示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税局(只报电子文件)。检验请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来源,是否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生产原料组分及计算的掺兑废渣比例。
  (三)自治区国税局对盟市国税局上报的检验请示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函告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凭自治区国税局委托检验函与相关盟市国税局接洽,共同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并以商定的告知方式通知受检纳税人。盟市国税局可直接派员或委托所属主管国税机关派员与检验机构组成联合检验组赴受检纳税人随机抽取样品,并告知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派员参加抽样。
  (四)每一种产成品抽取两份样品。样品由小样、产成品构成,小样、产成品外包装要贴标签注明品种,包装内的样品和抽样单应分开放置,要求一品一单一包装,不得将抽样单密封在样品内。参与抽样的各方现场密封后统一集中存放到盟市国税局。小样抽取种类如下:
  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熟料)产品应抽取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生料及其他材料,同时抽取生料烧制阶段耗用的煤炭;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应抽取熟料研磨阶段掺兑的废渣、其他材料。
  (五)抽取样品后,参与抽样的各方要按照抽取的样品的种类、产品的配比,认真填制《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抽样单》填写内容必须准确、齐全、详细,字迹工整,签字盖章。《抽样单》式样由检验机构制定,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随送检样品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受检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自治区国税局存档。
  (六)联合抽样结束后,盟市国税局应及时将存放的两份样品送自治区国税局,一份用于编号,一份留存备查。编号前检验机构应将《抽样单》存根联暂存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将编号后的样品及填制好的《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检验单》,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检验机构在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其中,在计算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熟料)产的掺兑废渣比例时,应剔除生料烧制阶段煤炭未充分燃烧尽形成的残留废渣。
  (八)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按编号出具检验结果名单(包括掺兑废渣比例和质量是否合格)反馈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将翻译名单连同《抽样单》存根联一并反馈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根据翻译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一式五份的《检验报告》,其中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其余四份交自治区国税局(一份由自治区国税局存档,一份送受检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一份送受检纳税人,一份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受检纳税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检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复检请示上报盟市国税局,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接到请示后通知检验机构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纳税人对留存样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是否重新抽样检验由自治区国税局决定。
  (十)对经检验掺兑废渣达不到规定比例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虽经复检(包括重新抽样)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限期其进行整改,达到预期目标后,可按初检程序再次提出检验申请。
  (十一)对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改变综合利用产品配料方案以及新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按初检程序办理。
  四、抽检程序
  自治区国税局不定期选择部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一)对水泥(熟料)产品和特定建材产品,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程序抽检。
  (二)对其他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按各承检机构的规程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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