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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人社发[2012]6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4-1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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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新生儿医疗保障水平,自2012年4月1日起,就新生儿参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2012年4月1日后出生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市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新生儿是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新出生儿童。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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