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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职业[2012]3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28
实施时间: 2012-5-2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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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劳社职技[2005]6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增强诚信办学观念,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估对象
  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2011年年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评估内容
  主要是对学校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估,重点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政策情况;
  (二)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办学基本情况;
  (三)招生培训情况;
  (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招生广告和简章等备案情况;
  (七)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等情况。
  四、评估时间安排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2年6月1日—10日,各学校按照《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表》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材料,上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审查评估阶段:2012年6月11日—25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专家考评组,对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各学校实地查看,查看按照“听、看、查、评、议”方式进行:听取学校负责人近年来在学校办学条件、管理体制、学校管理、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报告;查问评估主要内容相关情况;查看校容校舍、理论及实习教学场所等建设情况;查阅学校相关办学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在对资料审查和实地查看的基础上,专家考评组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三)公示结果阶段:2012年6月26日—30日,按照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并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
  五、报送材料
  1学校自评报告(含自评表评估结果);
  2.工作总结;
  3.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5.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6.其它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评估材料。
  六、组织实施
  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由学校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对所审批的学校实施评估工作。7月10日前,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上报本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情况总结(同时报电子版)。
  七、评估结果
  评估标准按照《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表》(自评表)(见附件)执行。评估实行计分制,总分值100分,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评估确定为优秀的学校,可实行下年度年检免检;对评估确定为合格以上的学校,准予继续办学;对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一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终止办学。未按要求接受评估的学校,按评估不合格处理。
  八、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学评估工作,接受评估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充分准备、按时申报。对评估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的设施设备等应及时准备到位,积极配合考评组的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2.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在规定时间提交评估材料。对不参加评估或评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3.在评估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在开展检查评估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与省厅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371-69690105(含传真),电子信箱:ldtj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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