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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2年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13
实施时间: 2012-4-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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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贵州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为切实做好全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全面强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取得实效,现就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强化监管,规范实施
  (一)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附件2),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程序、拖延办理时限。附件中所有表格格式按农业部统一部署进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二)公平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摇号、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以“不是产业扶持重点”、“不配套相关实施项目”、“占用补贴资金量大”等任何借口拒绝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和组织申请购机,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
  (三)确保销售渠道畅通。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总数不得超过15家,生产企业需配合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补贴产品市场供应秩序,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落实。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干预农户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设置门槛阻止经销商在该行政区域内正常销售补贴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经销商,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不得干预经销商设立经销点。
  (四)合理配置补贴资金。允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结构特色重点推广部分农机具,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不得指定具体机型,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须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全面研究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可行性,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省农委批准后方能实施。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必须向社会公开,让农民知晓。
  (五)加强资金管理。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累加补贴,补贴比例为8%。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贵州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5〕67号),加强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套兑补贴资金,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公正、公平、公开、便民。
  (六)加强机具监管。享受补贴的产品在两年内不准转让和买卖,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索回该机具的补贴资金,转出者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惠。凡补贴购置的拖拉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入户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七)规范补贴档案。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档案管理,要认真整理完善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同时,通过管理系统按机具类别和经销商名称等分别导出补贴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三、严肃纪律,严格制度
  (一)严肃补贴纪律。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和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申请、核实机具等;二是严禁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购机具套取补贴资金,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二)严格监管制度。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及驻省农委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和用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和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三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代办代签补贴申请、供货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农户申请先销售补贴机具,不得诱导农户购置不适用的补贴机具,不得提供虚假结算申请材料。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省农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必须足额退回。
  (三)强化信息公开。一是开展电子政务公开,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农户购机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二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本年度累计补贴额超过3000元的农户申请,必须在县、乡、村公示七天以上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才能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累计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公示农户申请情况和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周一12时前张贴《贵州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3),公布本县补贴资金最新使用情况,公示表必须保留五天以上,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张榜公布重点信息,各实施县务必在本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布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省、市、县农机部门投诉电话,处理农户投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农民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未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县,省农委将冻结其补贴资格。四是补贴经销商必须在销售点醒目位置标明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企业、类型、型号、标准配置和补贴额等信息,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主要配置等重要信息,让农民明白购机,放心用机。
  (四)严格购机核实。一是通过管理系统核实,市、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核实购机资料信息;二是核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全部核实,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抽查率为不低于30%,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抽查率为10%;三是实地核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实地核查购机户,确保程序规范、购机公平、机具到户、补贴到位。
  四、大力宣传,注重培训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户购买适用机具;要发掘典型,树立榜样,宣传亮点,扩大影响。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在培训方面,一是农机部门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对购机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组织农机现场演示会对购机户进行操作培训;二是经销商须告知农户所购机具的主要技术参数、作业适用范围,并详尽培训购机农户关于机具的安全操作方法、日常保养事项等内容,务必使购机户能安全操作、常规保养所购机具。
  五、重视投诉,完善服务
  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包括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争议投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农民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省农委将立即停止该产品补贴资金结算报账、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须及时报送《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附件4),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也应填报。
  六、重视总结,按时上报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和上报,擅于挖掘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为了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农机主管部门需及时汇总并报送如下材料,市级负责收集县级材料,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按时报送至省农委农机装备处:
  1.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
  2.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信息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典型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每周五下班前报送一次。
  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5),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4.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5.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于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
  省农委农机装备处 电话0851-5959823、5950520
  传真:0851-5959823 电子邮箱:gznjzb@
  附件:
  1、贵州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贵州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规定
  3、贵州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4、贵州省2012年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情况表
  5、贵州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贵州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规定.doc    
贵州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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