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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拟降低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服函[2012]13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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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旅游示范县物价局:
  “十一黄金周”将临,为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降低一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要求,对辖区内有价格管理权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含景区内索道等交通工具服务价格)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提出拟降低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名单。各设区市拟降价的游览参观点数量不得少于2个(其中3A级以上景点1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和各扩权县、旅游示范县拟降价的游览参观点数量不得少于1个(辖区内没有游览参观点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在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除外),降价幅度不得低于15%。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含景区内索道等交通工具服务价格)必须降低。1、质价不符,质差价高的;2、虚高定价,低价销售的;3、门票价格高,接待游客人数少的;4、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质量差,游客投诉较多的;5、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优惠率超过20%的;6、价格主管部门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的;7、市、县制定调整门票价格未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8、游览参观点有擅自涨价行为的。
  三、各地在8月23日前,将辖区内游览参观点情况(游览参观点名称、级别、现行门票价格及执行时间、年接待游客人数等)和拟降价的游览参观点名单、拟降价幅度报省物价局服务业价格处。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及拟降低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名单;各设区市物价局要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工作、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协调指导辖区内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不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及拟降低门票价格的游览参观点名单的,省物价局将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研究提出拟降价的游览参观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周玉能 电话:029-87294613
  传真:029-87292517
  邮 箱:zhouyuneng@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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