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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费[2012]2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29
实施时间: 2012-1-2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7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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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收费审验工作的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开展2011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历教育等非企业组织。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二)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是否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
  (五)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和按规定的项目填写;
  (六)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区、县(市)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年审:
  1、社会反响强烈的民生收费;
  2、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3、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4、上一年度年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
  三、时间安排
  全市收费年审工作从2012年2月1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2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和收费单位自查阶段;2月21日至5月上旬为年审实施和整改建制阶段;5月中旬为总结建档和考核阶段。收费年审采取单位送审和验审办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是检查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从深化清费治乱、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收费验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收费验审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督促和指导,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费年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执收单位开展好收费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2011年度浙江省收费验审自查表》。填写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用黑颜色笔填写表中的空格(白)处相关内容,所有要素要填写齐全完整,没有的内容可填无;
  2、每个收费项目的年收费金额要分别填写于该收费项目之后的空格处,以便于统计汇总上报;
  3、每份表格都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填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要填写清楚;
  4、各收费单位在填写“收费验审自查表”的同时,应上报一份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一是本单位有哪些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二是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如何;三是将上年度收费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5、为提高工作效率,从今年起对市级各单位收费年审实行自查表网络下载和上报确认。各单位应于2月1日——20日访问杭州价格网(),登录“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系统进行办理,联系电话:85155979。经网上上报确认通过后,市级各单位再将自查表一式三份(自查报告一份)于2月20日前报送(邮寄或市府交换箱转送)市物价局收费验审办公室。
  (三)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各收费验审办公室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年审过程中要坚持年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向被审单位提供各类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被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票据准购证》,2011年度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缴存财政专户情况、票据存根联和记帐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收费年审,确保收费年审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收费年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对性质严重的,各收费验审办公室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请各区、县(市)物价局于5月20日前上报年审统计分析材料和验审工作总结。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市府综合楼)2号楼5楼523室,邮编:310006,联系电话:0571―85172573,联系人:梅兴祥、叶洪。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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