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费[2012]1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14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备案的管理,规范民办学前教育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管理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杭州市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接受教育者收取的保育费、困难班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在实施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其中,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执行。
  二、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育费:依据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
  2、困难班费:为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所发生的费用。
  3、代收代管费:为幼儿在园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代收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三、备案主管部门
  保育费达到或超过市区公办甲级学前教育机构保育费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或调整保育费、困难班费、代收代管费,经各区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备案;未达到公办甲级学前教育机构保育费标准的,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其等级执行相关收费标准。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附件一);
  3、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培养成本表(附件二);
  4、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代收代管费列支清单(附件三)。
  五、有关规定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或调整保育费、困难班费、代收代管费标准,应于招生前一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2、膳食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代收代管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学期预收,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4、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等名义代替正常教学活动并收取额外费用。
  6、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六、法律责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将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二、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培养成本表
  三、杭州市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代收代管费列支清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3] 201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