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夏令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价检[2012]16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6
实施时间: 2012-7-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1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
  目前我市正值盛夏季节,相关夏令商品和服务消费正处高峰时期。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令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两个阶段,自2012年7月16日至7月25日为集中检查阶段,自 2012年8月1日至8月20日为自行安排阶段。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确定的检查范围和重点开展检查;在自行安排阶段,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安排检查内容。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 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销售夏令商品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及提供游泳服务的运动场馆。夏令商品主要包括空调、电扇、凉席、太阳镜、驱蚊产品、防晒护肤品、饮料、冷饮制品等时令商品。
  (二) 检查重点
  主要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擅自制定应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提供服务等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形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
  5.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6.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夏令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7.采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市局统一要求,积极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夏令商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周密细致的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克服困难,加大力度。目前我市处于高温季节,在专项检查过程中特别是集中检查阶段,各地务必要克服困难,发挥价格监督检查连续作战的精神,安排好各项检查工作,确保每天都有检查人员在市场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公开曝光。
  (三)加强服务,重在规范。要坚持服务为先的思想,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升夏令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普及率、准确率,提高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和促销行为。
  (四)加强沟通,及时总结。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加强和市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于2012年7月25日前汇总本地集中检查阶段的检查情况,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人次、检查单位数量、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查处的案件数量、经济制裁金额等。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当地夏令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中发现的主要价格违法行为和查处的典型案例,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人:方亚春,电话:88063916,传真:88051697)。
  杭州市物价局
  2012年7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 哈价检发[2013] 2013/3/25
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 沪价检[2013]1号 201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