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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签证认证代办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2]20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7
实施时间: 2012-8-25
失效时间: 2013-8-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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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外办:
  省外办《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我省签证认证代办收费标准的函》(浙外行财〔2012〕6号)悉。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2011〕132号已明确从2012年起将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签证、认证代办服务收费试行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及杭州、宁波、温州市外办所属单位开展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服务,可以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代办服务费,具体试行标准如下:
  (一)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上海使领馆签证每人次收费200元;北京使领馆签证每人次收费300元。
  (二)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上海使领馆认证每人次收费200元;北京使领馆认证每人次收费300元。
  (三)直送服务,外国签证每人次收费100元,8人以上的团组最高收费800元;外国使领馆认证每人次收费50元。
  二、开展签证、认证代办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展签证、认证代办服务,以及收取代办服务费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代办服务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签证、认证代办服务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签证认证代办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上规定自2012年8月2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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