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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2]26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17
实施时间: 2012-9-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83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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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上述企业,目前已经办理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截至2012年8月31日)见附件1、2(供参考)。
  三、对于上述企业,尚未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再给予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四、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11年认定软件企业
  2.2012年认定软件企业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1.2011年认定软件企业.xls    
2.2012年认定软件企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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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ung_wang   2012年9月24日
新认定管理办法还没出台,深圳市国税发布的这条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9号公告中“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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