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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企[2012]6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12
实施时间: 2012-9-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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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的《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22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将本地区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省直单位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
  二、为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绩效,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物联网专项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首次拨付项目资金的70%;项目完成后经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联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符合要求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再拨付项目资金剩余的30%。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省直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结果作出初步评价,并将初评结果报省工信息委、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程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五、此文下发后,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企[20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企[2012]255号文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信委
  2012年9月12日

相关附件:
财企[2012]2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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