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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和优质优价指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督[201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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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沪价监成调[2012]18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统筹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和优质优价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含脂率3.25%,含蛋白率2.95%)调整为每公斤4.04元;原料奶具体收购价格由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二、脂肪单位、蛋白质单位计价比例调整为45:55;脂肪、蛋白质实行最高加价限额控制,即含脂率大于3.7%、含蛋白率大于3.3%以上部分不再加价。
  三、每毫升原料奶中微生物数(菌落总数)调整为:小于或等于10万个每公斤加价0.04元;大于10万个,小于或等于40万个不加价不减价;大于40万个,小于或等于100万个每公斤减价0.04元;大于100万个,小于或等于200万个每公斤减价0.10元;大于200万个为不合格。
  四、每毫升原料奶中体细胞数调整为:小于或等于25万个每公斤加价0.10元;大于25万个,小于或等于50万个每公斤加价0.05元;大于50万个,小于或等于75万个不加价不减价;大于75万个,小于或等于100万个每公斤减价0.05元;大于100万个,小于或等于200万个每公斤减价0.10元;大于200万个每公斤减价0.40元。
  五、冰点、亚硝酸盐、抗生素、黄曲霉毒素指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在沪生产(包括异地养殖)、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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