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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2]5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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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企业:
  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在调查、分析2007年—2011年的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基础上,测算出青海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80号),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9%,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12%,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最低线(下线)为5%,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在预警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不高于预警线(上线)。全省各类企业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与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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