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1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7-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200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不少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高等学校的分类定位与指导”的要求,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及其学费分类归档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分类归档标准:
  第一类: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
  第二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
  第三类: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
  第四类: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校高职类专业(大专)
  第五类: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
  二、各类别不再罗列具体学校。
  三、各类别各专业的原学费标准不变。
  以上规定自201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2008至2011级学生学费维持入学时标准不变。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粤价〔2007〕186号文执行。因类别变动导致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请提供具体类别档次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学费标准

备      注

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

文史、财经、管理专业

4560

 

1.艺术类一类专业为美术艺术设计、广告、声乐、钢琴、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二类专业为音乐学、民乐、绘画、雕塑;三类专业为上述两类专业之外的专业。

2.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复读专业学费=所需的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3.网络学院学费、自学考试自考班学费可按本校普通教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50%。

 

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

5160

医学专业

5760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

文史、财经、管理专业

4180

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

4730

医学专业

5280

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

文史、财经、管理专业

3800

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

4300

医学专业

4800

 

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校高职类专业(大专)

文史、财经、管理专业

4500

理工、农林、地矿、外语、医学、体育专业

5500

一类艺术专业

10000

二类艺术专业

8000

三类艺术专业

6000

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

一类

艺术

专业

本科

10000

专科

8000

二类

艺术

专业

本科

8000

专科

6000

三类

艺术

专业

本科

6000

专科

400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 津国税所[2004] 2004/11/2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苏发改收费发[2 2022/10/2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 闽价服[2014]28 2014/9/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价费字[2003] 2003/8/29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30号 2014/1/1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会[2014]3号 2014/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 粤价[2009]236号 2010/1/1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教财函[2013]96 2013/8/19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财教[2021]285号 2021/11/15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教审[1997]2号 199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