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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公积金贷[2012]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6-27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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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大产权证),可以直接办理房屋分户产权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开发企业尚未售出且未超过房屋竣工验收三年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现房的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拟购现房的房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三)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未曾取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归还完毕。
  (四)具有真实的房地产交易及交易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不得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 利率
  第八条 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含)。
  第十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都公积金中心“一站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房项目申请审批表两份。
  (二)加盖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三)加盖公章的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加盖公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加盖公章的现房所在楼盘的大产权证复印件(或经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监章确认的现房确认单)一份。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现房住房贷款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批。
  (一)受托银行受理岗收集齐全借款人的证明资料并初审。
  (二)根据银行初审意见,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查管理岗、专职审批人岗再进行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进行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企业提供办理现房所需资料。
  (二)借款申请人备齐贷款申请资料,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贷款申请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所选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签署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文件。
  (四)受托银行将贷款审批结果通知现房所在楼盘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办理分户产权证,并配合受托银行在当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五)受托银行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以及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复印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发放凭证以及分户产权证。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在办理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按合同约定划入指定帐户。
  第十六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使用贷款后次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一年以内的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经批准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分中心、各管理部要加强对现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催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以后,要不定期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押物有无变化。
  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管理的情
  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监督受托银行按照内部
  规范进行档案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的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公证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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