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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税收[费]优惠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浙企创函[2012]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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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小微企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费)优惠政策。为加大税收(费)政策法规宣传和解读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费)政策,充分享受国家和省税收(费)优惠政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文件,特将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优惠。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鼓励小微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3.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 值税欠税,解决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企业创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补助奖励资金所得税优惠。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所得税优惠。201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捐赠所得税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三、营业税优惠
  1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13.技术转让营业税优惠。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15.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其他优惠政策
  16.自主创业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7.延期纳税。小微企业有以下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8.初创企业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优惠。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19.税务发票工本费优惠。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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