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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华老字号补助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企[2012]6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8-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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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财政局、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要求,现就2012年中华老字号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我省中华老字号开展品牌保护与促进、进行技艺保护和技术改造、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及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我省拟支持3-5家中华老字号企业,每家中华老字号企业集中支持1-2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35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的50%。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2.企业证照齐全且无不良记录。
  3.申报项目2011年至申报时总投资(不含土地)在4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中华老字号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老字号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已开展的品牌保护与促进、进行技艺保护和技术改造、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或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情况;(3)企业申报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申报项目总投资及2011年至申报时实际发生的申报项目投资情况;(5)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11年至申报时已投入的申报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四、申报要求
  由项目承办企业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财政局、经贸委(商贸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推荐。每个设区市择优推荐1-2家企业,于9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分企业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逾期恕不受理。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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