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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秩字[2012]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13
实施时间: 2012-9-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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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保险机构、商贸企业:
  为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扩大信用销售、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经市财政局同意,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北京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6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管好用好国家中小商贸企业国内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承办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向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二是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两类企业需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第一类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1);本通知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其认定标准见(附件2);
  本通知所称承办保险机构是指由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确定的具有承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投保企业保费补助。
  1. 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保险业务发生时间以承办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无法出具保费发票的投保企业,不得申请补助;
  2. 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
  3. 每家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每家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保险机构风险补偿支持标准。
  1. 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
  2. 每家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 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四、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于2012年9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由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统一汇总后,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一式二份)
  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2. 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
  (4)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审计报告;
  (5)相关银行出具的企业贷款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
  (6)投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须提交所属地区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材料;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投保企业也须提交其买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交其买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企业也可出具有保险机构盖章确认的由第三方机构获取的证明其自身或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证明材料;
  (7)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3.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机构承诺书(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保费补助申报材料(5份材料)。投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附件4)或保险机构对中心商贸企业认定的承诺函(附件5)、《北京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附件6);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同一保费发票所覆盖业务中,有部分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应出具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详细保费清单,或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附件6);
  申请行业补助的企业,须在《北京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中标明农资产品类别。类别包括: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
  (4)风险补偿补助申报材料(3份材料)。保险机构须提供由投保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银行融资利息单复印件、赔款转让协议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或提供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保险机构风险补偿申报表》(附件7);
  (5)补助汇总表(2份材料)。《北京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8)和《北京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9);
  (6)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承办保险机构公章。
  (二)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1. 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
  2.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
  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投保企业,并将专项资金到位时间、额度、账务处理以及专项资金拨付情况等有关信息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反馈。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及时将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见附件8)。
  五、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市商务委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六、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业绩情况等。
  (二)违规处罚。申报专项资金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如有下列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1. 弄虚作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2. 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3. 违反本通知的其它行为。
  联 系 人:刘伟
  联系电话:85163108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2.中小商贸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3.保险机构承诺书
  附件4.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
  附件5.保险机构对中小商贸企业认定的承诺函
  附件6.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
  附件7.补助项目保险机构风险补偿申报表
  附件8.补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9.补助项目投保企业补贴资金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    
附件2.中小商贸企业认定标准.doc    
附件3.保险机构承诺书.doc    
附件4.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doc    
附件5.保险机构对中小商贸企业认定的承诺函.doc    
附件6.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xls    
附件7.补助项目保险机构风险补偿申报表.xls    
附件8.补助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9.补助项目投保企业补贴资金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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