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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50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12
实施时间: 2012-9-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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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临高等市县物价局,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海口鑫元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海南通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油价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G)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场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变化情况,将我省G销售价格调整为5.35元/立方米。
  二、G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用气实行差别价格政策,保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即:海口地区加气站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仍为3.76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加气站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仍为3.96元/立方米;加气站对其他燃气车辆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5.35元/立方米。
  三、G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加气站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车辆G销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2日零时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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