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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市场食盐供应保持价格稳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48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5
实施时间: 2012-9-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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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盐务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近期,我省个别市县市场只销售“生命之花”牌系列品种食盐,造成一、二级日晒盐(以下简称普通食盐)脱销断档,引发群众投诉。为确保市场食盐的正常供应,进一步规范食盐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普通食盐的正常供应。省内各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产销衔接,畅通供应渠道,满足市场食盐特别是普通食盐需求,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普通食盐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纸塑小包装食盐零售价格的批复》(琼发改价格〔2006〕1295号)规定执行。
  二、做好“生命之花”系列品种食盐价格申报工作。省盐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生命之花”系列品种食盐价格申报工作,并加强食盐市场监管。
  三、加大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要加强食盐市场价格巡查,加大对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对已出台的食盐价格政策进行清理。鉴于“食用锌碘强化营养盐”等品种食盐已停止生产,自发文之日起废止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食用锌碘强化营养盐价格问题的批复》(琼价工字〔1994〕211号)、《关于晶山牌系列微量元素精庄营养盐碘盐价格问题的批复》(琼价工字〔1998〕205号)、《关于食盐销售价格的批复》(琼计价格〔2002〕499号)、《关于食用精制盐销售价格的批复》(琼发改价格〔2005〕1048号)和《关于低钠盐销售价格的批复》(琼发改价格〔2005〕1049号)等文件。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市县已出台的食盐价格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不符合规定的食盐价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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