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成[2012]3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8〕15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30日
  福建省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轮渡船舶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和审核轮渡运输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轮渡运输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轮渡客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轮渡船舶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轮渡船舶,是指经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客运经营条件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规定运价收费的经营性船舶。
  第三条 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为与轮渡船舶客运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 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账簿和原始凭证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没有正式营业或营业不足一年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轮渡船舶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轮渡船舶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五)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虽与轮渡船舶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八)企业计提的除了坏账准备之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 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由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构成定价成本的各项目费用按所属部门分类计入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七条 营运成本是指轮渡船舶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运直接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一)企业直接从事营运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二)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燃料、材料(船舶修理用材料)、润滑油、动力及照明、备品配件、各种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三)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参加营运的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的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成本。
  (六)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包括引水费、港务费、拖轮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费用)、业务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检验费、运河费、灯塔费、过渡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七)保险费用,是指参加保险的企业实际交纳的营运财产保险费用和人身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偿优待,应冲减成本。
  (八)其他运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但应直接归属于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业务杂支费等。
  (九)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船舶客运成本计算的各种费用以及为企业所有轮渡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包括企业各个分公司或船队为组织和管理轮渡船舶营运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船员体检费、考证费、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轮渡船舶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轮渡船舶的使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和应计入运输支出的船舶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等。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职工福利费,应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2.5%计算。
  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从事轮渡船舶经营人员支出的劳动保护费用;
  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分别按照当地政府有权部门规定的比例和缴纳基数核定,对于因企业亏损未提(缴)或少提(缴)社会保障费的依法补提(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为区间值的,按中值确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需要而合理支付的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按实际发生额60%与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的5‰核定,两者取其低值列支。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承诺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计算。
  第九条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0%。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条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其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与轮渡船舶客运经营有关的政府持续性投入和政府补贴应冲减总成本。
  第十一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成本计算单位:
  航运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
  (一)运输综合成本计算单位为“千换算吨公里”;
  (二)客运成本计算单位为“千人公里”;
  (三)客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以“人”为计算单位。
  (四)旅客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与该旅客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以“人公里”为计算单位。
  (五)换算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进行旅客运输的工作总量,按统一比例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后加总求和,以“换算吨公里”为计算单位。换算比例为:座位旅客周转量3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
  第十四条 各项分配性费用的分配应根据分配程序按以下分配方法进行。
  (一)对于船舶共同费用,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或其它比例分摊。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计算的公式为:
  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当期共同费用总额÷Σ船舶营运艘天(吨天)
  某船舶固定费用应负担船舶共同费用数=该船营运艘天(吨天)×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
  (二)客货轮费用中的固定费用按下列办法在客货轮客运和客货轮货运之间分摊:
  1.可以直接由客运和货运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分别直接记入客货轮客运和客货轮货运成本。
  2.客货轮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客运或货运成本的共同性费用,应按客货运换算周转量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
  每千换算吨公里费用=客货轮船舶直接费用÷客货运换算周转量
  客货轮客运应负担费用=客货轮客运换算周转量×每千换算吨公里费用
  客货轮货运应负担费用=客货轮货运换算周转量×每千换算吨公里费用
  对客货轮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客运或货运成本的共同性费用,也可按客货轮载客定额(人)和载货定额(吨)的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 轮渡船舶业务总成本及轮渡船舶业务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全部客运业务总成本=Σ客货轮航次客运业务成本
  全部客运业务单位成本=客运业务总成本÷Σ航次客运量
  第十六条 轮渡船舶客运定期成本监审执行本办法,但定期监审间隔年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2008年5月1日由福建省物价局发布的《福建省轮渡船舶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8〕1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 苏价规[2012]3号 2013/2/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排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定价成本监 2013/4/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 闽价成[2009]28 2009/8/1
关于开展抽水蓄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 2022/2/2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 闽价成[2012]50 2012/11/28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浙价成[2011]23 2011/8/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 苏价规[2016]27 2017/3/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 闽价成[2010]44 2011/1/1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价格成本监审 闽价成[2009]38 2009/10/23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甘价成[2007]97 20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