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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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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二、使用
  (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1)市政配套项目:居住区红线范围内(街坊外)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部分建设费。
  (2)公建配套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管办、居委会等地区行政管理用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等社区服务用房;环卫分所、垃圾房、公共厕所及环卫道班房、公交起迄站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3、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
  1、市政
  住宅小区配套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按管线搬迁、建安工程、移交接管等实际发生费用安排资金;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街坊内)按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其他根据市有关文件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2、公建
  公建设施的资金安排按实际建造面积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千人指标核定的面积上限。每平方米按430元缴纳配套费的住宅小区,其新建配套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改扩建公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包干造价安排资金。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独立选址公建设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造价安排资金。
  (三)新老标准的衔接
  1、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其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的内容及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同一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内配套费有新老标准交错交纳的,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根据新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面积按比例安排。
  三、项目移交
  (一)市政、公用设施
  由配套费资金建设的以及享受配套费包干政策由开发单位自行建设的居住(小)区配套市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区相关主管部门属地管理。
  (二)公建设施
  由配套费资金建设的以及享受配套费包干政策由开发单位自行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所在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接管。
  四、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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