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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农机计发[2012]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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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农办(经管局、减负办):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及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行政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分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
  第二章 纪律规定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机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应当遵守下列制度和规定:
  (一)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购机者可在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和补贴产品;
  (三)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及使用情况须按规定要求予以公示;
  (四)补贴机具跟踪核查制度;
  (五)补贴资金使用备案制,按季向同级监察、纠风、农民负担监管(简称减负,下同)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七)不得指定经销商,或者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八)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
  (九)不得将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申报补贴结算;
  (十)不得在尚存补贴资金时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购机者合规的申请补贴手续;
  (十一)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十二)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十三)严禁向购机者、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四)严禁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
  (十五)严禁与生产企业、经销商、村委会及购机者串通倒卖补贴机具,或者以虚假购机信息、一机多补、以小套大等手段套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复核补贴资料和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二)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三)严禁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四)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倒卖补贴机具;
  (五)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六)严禁以一机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虚假购机信息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七)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发动机、主机架编号必须打制明显钢印;
  (八)不得代替购机农户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九)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十一)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补贴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购机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实行实名制;
  (二)不得与经销商、乡镇经办人、村委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串通,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等形式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三)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者转让的,须报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严格核查,上门到户见人见机见票,逐项核实申请补贴购机者的各项资料,严禁与购机者串通合谋虚报冒领,严禁私下代领补贴资金或私自留用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机、财政、监察、纠风和减负部门每季度联合对上一季度的补贴购置机具进行一次抽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二条 市州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纠风和减负部门,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抽查,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20%,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抽查和全面检查的书面总结报省农机、财政、监察和减负部门。
  第十三条 省农机局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全面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减负办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应当主动邀请或者配合同级人大、政协机关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举报、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核查、回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核查、逐级上查。对个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商实行警告或取消资格制度。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上报农业部、财政部,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核减该县市区当年或下年度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农机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调离或者建议调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四)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六)有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四)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五)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七)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八)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管理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四)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违规经销商黑名单制度。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农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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