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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农机计发[2012]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2-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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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推动作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直补到户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意见,结合我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直补到户试点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并将年度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湖南省支持推广目录,以及外省产品进入当地支持推广目录而我省又需要的属于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2012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的发展。
  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对潜水泵、电动喷雾器、太阳能杀虫灯和配套动力小于2.2千瓦的双辊耕整机、机滚船等不纳入补贴;双辊耕整机、机滚船和配套动力小于3.8千瓦的其它耕作机械的补贴范围仅限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补贴额的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通过开展补贴机具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总体上按不超过本省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育秧设施设备补贴率可提高到50%(血防区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非血防区由地方财政资金累加补贴)。畜禽绿色养殖仪及秸秆气化设备纳入地方资金补贴。对于同一种类产品的补贴额高于其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率的,要及时调整并发布公告。
  省农机局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文下发), 只发布补贴机具品目、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不规定补贴机具生产企业、产品型号和销售价格。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对农用工程机械实行限定资金规模补贴,补贴资金规模不超过各县(市、区)当年总资金规模的10%。简易钢管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不含骨架部分)补贴限于指定项目县实施,且实行补贴资金总量控制。
  三、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农林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省农机局商省财政厅按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并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下拨到各县(市、区)。2012年第一批补贴资金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0。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型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
  将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全部纳入湖南省销售商信息库,严防人为设卡。补贴机具经销商(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机科发〔2010〕33号)要求,由农机生产企业从该信息库自主选择。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经营,按章操作。
  五、补贴产品标价与补贴政策公开
  所有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补贴范围及标准、操作程序、咨询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六、补贴操作程序
  1、农户购机。农机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及时将产品供货信息真实、准确录入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在补贴系统中自主选择经销商,分配销售机具。有购机意向者(农民或者农机服务组织)到县政务中心现场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申请人身份信息,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见附件2),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向申请人发放《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3)交给购机者。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的申请,由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录入农户“一卡通”或农机服务组织银行帐号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见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5),分别按要求签字,并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6),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机具信息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本村的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跨村的农机服务组织不需村委会签字确认)。
  5、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5日内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7)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8),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上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补贴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实地逐台核查。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季(分别于3、6、9、11月下旬)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
  各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市州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纠风、减负部门。市州汇总后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七、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级农机局;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
  八、逐步建立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
  在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建立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逐步形成区域性农机交易中心、配送中心、维修中心和培训中心,健全农机流通网络,规范农机市场秩序,解决农民与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农民有更多的机型选择和与谈价权利,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和监督作用。同时,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购机补贴信息查询平台和购置补贴办理专柜。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加强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加强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积极与银信部门沟通协调,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信贷支持措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将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购机者所在村部公示不少于7天。三是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对经销企业的注册资金、经销场地、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售后服务及诚实守信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四是推进补贴信息公开。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全面落实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季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机者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进行操作,严禁超额度补贴,谁超谁负责。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倾斜。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遵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纪律,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改革后的实际,提出如下纪律要求: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贴资金;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制定监管督查方案,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和纪检监察、纠风、减负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市农机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建立补贴信息备案制,各级农机部门定期将购机补贴信息报同级纠风办、减负办备案。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市区农机、财政、监察、纠风和减负部门每季度联合对上一季度的补贴购置机具进行一次抽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
  严查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及《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州、县市区及时将工作督查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省农机局设立购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31-85506357,设立补贴机具咨询电话0731-85540636。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3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州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实施进度半月报、补贴发放进度季度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工作总结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附件:1、湖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经销企业供货表
  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
  5、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6、农机购置申请补贴机具公示表
  7、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8、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
  9、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10、2012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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