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1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21
实施时间: 2012-3-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6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确保预留份额
  采购人编制部门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公开预留项目以及执行情况。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合理设置评标标准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体现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合理制定评分标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商务指标作为评分项的,每项所占分值比例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且单项指标最高分值与最低分值分差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
  四、落实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确定。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鼓励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并分别适用相应的价格优惠幅度规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五、减轻经营负担
  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资金占用、供贷成本等相关因素,尽量减轻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保障采购质量、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进度,不得无故拒绝、阻挠、拖延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
  六、推进融资和担保工作
  进一步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扩大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的协议融资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管理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建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多种信用担保机制,实行中小企业提供履约保函可申请支付合同预付款制度,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七、加强服务引导
  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创优,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
  八、建立诚信体系
  省财政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附件2),鼓励中小企业供应商凭《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明申请入库,入库供应商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时直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协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九、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完整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附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 国税办发[2006] 2006/4/1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通知 黑财采[2021]35 2021/11/10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大财采[2007]45 2007/1/1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 财购[2012]2826 2012/12/22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的通 川财采[2012]27 2012/10/1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财采监[2023] 2023/12/8
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 川财采[2009]36 2009/5/26
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3]90号 2013/7/19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 黑财采[2013]4号 2013/3/16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 鄂财采发[2003] 200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