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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12]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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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的要求,推行公务出国(境)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的精神,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湖南亲和力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为2012-2014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供应商(见附件1)。现就做好省直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
  (一)适用范围。省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驻地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出国(境)(赴台除外)出访、学习培训、考察、招商、会展等公务活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选择定点供应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中介服务。
  (二)适用时间。本次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的定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定点服务操作流程
  (一)申报采购计划。各单位公务出国(境)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根据单位公务出国(境)年初经费预算,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填报《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国任务审批件。
  (二)组织询价。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各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本单位监察、财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2、确定需求。询价小组在询价前,应当提出明确、详细的公务出行需求,并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发出询价函。向3家以上的定点供应商同时发出《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询价邀请函》(见附件2)。
  4、询价。询价小组应当给报价的定点供应商提供10天以上的报价时间。各报价供应商只能进行一次性报价,并填写《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组团报价表》(见附件3),密封提交询价小组。
  5、确定服务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表进行公开唱标,并邀请供应商现场见证。根据各定点供应商的报价表,询价小组应编制《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询价汇总表》(见附件4),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的定点供应商。
  (三)签订合同。各单位与成交的定点供应商签订《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5),并附《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询价邀请函》(见附件2)、《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组团报价表》(见附件3)、《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询价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凡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出行服务费用。
  (四)组织验收。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出国组团人员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见附件6)。
  (五)结算付款。纳入省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申请支付公务出国(境)费用时,应当通过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财政直接支付。直接支付按下列程序办理:定点供应商登录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与各单位在网上签订《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并开具发票。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登录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相应的项目菜单下点击确认履约验收,系统自动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并从网上提交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未在网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办理合同付款手续。
  尚未纳入省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息统计报表。为做好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信息统计工作,各定点供应商可申请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会员资格,并明确专人负责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的联系工作,按时报送《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月报表》(见附件7),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同时将纸质报表送省财政厅(1811室)。定点供应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轮参与定点供应商招标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积极配合公务出国(境)定点供应商做好公务出国(境)的中介服务工作。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出国(境)定点服务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审核、支付公务出国(境)服务资金。公务出国(境)合同和验收结算书(纸质),以及询价资料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公务出国(境)期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合同范围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安排和擅自增加出行人员,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费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未按规定在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内组织再次询价的,询价组织资料不齐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三)定点供应商应在中标后1个月之内向省直政府采购中心缴纳2万元履约保证金(可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过期不缴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四)定点供应商应接受各单位的询价邀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各单位的公务出行活动。
  (五)公务出行服务出现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裁定。
  四、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对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违规处理
  (一)各单位如不能按规定及时出具有关结算凭证,定点供应商可向省财政厅进行投诉,经查实,责任属于单位的,省财政厅将责成单位及时结算支付;责任属于定点供应商的,各单位可拒绝付款并按合同约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上交国库。
  (二)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定点单位牌匾,并予以通报:
  1、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询价邀请参与报价;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达三次的;
  3、未按要求保存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达三次的;
  4、不据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5、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6、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定点供应商因违约被取消定点资格,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得参与下一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的招标。
  六、信息查询及下载
  本通知所列附件及14家定点供应商名单及中标折扣、《湖南省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供应商承诺书》,可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和下载(网址:www.ccgp-hunan.gov.cn <gp-hunan,gov.cn>)。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731-85165247,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政编码:410015.
  七、各市州、县公务出国(境)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1、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及中标折扣(略)
  2、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询价邀请函(略)
  3、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组团报价表(略)
  4、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询价汇总表(略)
  5、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略)
  6、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略)
  7、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月报表(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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