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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规则》及委员会组成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协[2012]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8-31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执业人员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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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规则》和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已经2012年8月28日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
  2、《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规则》
  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
  4、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规范行业惩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应当是省注协常务理事或者资深会员。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继续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惩戒工作纪律的;
  (三)在参加惩戒委员会工作时未勤勉尽职的;
  (四)惩戒委员会委员自己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一届任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六)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省注协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到会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八条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委员半数及以上认为拟惩戒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拟惩戒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省注协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惩戒委员会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作出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省注协秘书处根据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作出惩戒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并勤勉尽责;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拟惩戒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予回避;
  (四)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
  (五)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会议和活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规范行业惩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设立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会员对省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承办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第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第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应当是省注协常务理事或者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继续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申诉与维权工作纪律的;
  (三)在参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时未勤勉尽职的;
  (四)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自己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一届任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的;
  (六)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省注协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简称当事人)的申诉与维权意见提前送达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或对重大维权事项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到会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并勤勉尽职;
  (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重大维权事项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予回避;
  (四)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
  (五)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吴其江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周季平 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刘可良 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刘纳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主任
  卓和平 湖南天平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周明觉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所合伙人
  武吉蓉 长沙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郑海燕 湖南楚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
  袁维民 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 </lawyeroffice/24547/>主任律师
  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负责人
  黄德和 娄底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附件4: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王顺虎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康顺平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负责人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善平 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
  卢 禹 益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刘 箭 湖南英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李竞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合伙人
  杨建明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副总裁、律师
  贺焕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合伙人
  徐 鹏 湖南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
  郭玉祥 娄底楚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 军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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