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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行[2012]103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9-10
实施时间: 2012-9-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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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机关各财政业务处室,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清查范围
  1、本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2、中央在甬事业单位不在我市本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范围之内。
  二、清查工作时点
  1、对市本级,此次清查要求各事业单位在2012年9月24日前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对口财政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审核并汇总后,应于2012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专项工作小组。
  2、对各县(市)区,要求于2012年10月10日前将所在地区的数据汇总上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小组。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1、《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清查报表》包含了五张表,其中表四涉及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需要填报,各事业单位应填报《单位情况表》(表一)、《单位车辆明细表》(表二)、《单位汇总表》(表三),其中表三设置有审核公式,其数据根据表二数据自动判断生成,不需手工填写。《地方汇总表》由各部门、各业务处室和各县(市)区分别对各自下属的事业单位数据情况汇总后产生。
  2、数据上报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即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报业务处室或县市区财政局,业务处室或县市区财政局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小组,且要求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只报送一份,要求事业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或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留底备查。电子版要求每级上报时都把事业单位的明细表汇总表及部门(地区)汇总表一并上报。
  请及时贯彻落实。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9月10日

相关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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