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2]9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6-1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2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2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琼府〔2007〕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精神,结合2011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与险种
  2012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标的除现有的橡胶树、香蕉、水稻、南繁制种水稻、尖椒、长豆角、露地西瓜、育肥猪、能繁母猪、渔船、渔民外,增加森林、甘蔗2个,共13个。
  保险险种共13个。其中,种养业险种11个,分别为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南繁制种水稻保险、尖椒保险、长豆角保险、露地西瓜保险、育肥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保险、甘蔗保险;渔业险种2个,分别为渔船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各险种费率、保险金额和财政补贴预算情况见附件。
  二、试点区域范围
  除香蕉风灾保险以外的所有种养业险种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渔业险种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当试点险种实际投保规模超过试点规模时,可以据实追加(海胶集团橡胶树风灾保险除外)。
  (一)种养业险种。
  1.橡胶树风灾保险试点规模为350万亩。其中海胶集团300万亩、民营50万亩。
  2.香蕉风灾保险试点规模为10万亩,在海口、澄迈、临高、儋州、白沙、昌江、东方、乐东、五指山、三亚10个市、县开展试点。
  3.水稻种植保险试点规模为200万亩。
  4.南繁制种水稻保险试点规模为10万亩。
  5.尖椒保险试点规模为1万亩。
  6.长豆角保险试点规模为1万亩。
  7.露地西瓜保险试点规模为1万亩。
  8.育肥猪保险试点规模为50万头。
  9.能繁母猪保险试点规模为8万头。
  10.森林保险试点规模为1500万亩。
  11.甘蔗保险试点规模为20万亩。
  (二)渔业险种。
  1.渔船保险试点规模为8千艘渔船,1600万元保费收入。
  2.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规模为6万人。
  三、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多家共保经营。除海胶橡胶树风灾保险以外的种养业险种由种养业共保体负责承保,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渔业险种由渔业共保体负责承保,主承保人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应当制定和遵守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明确共保人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款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共保体章程须报经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共保体应当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3.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5%(为确保基层机构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具体经办的支公司年度包干费用比例不应低于年度保费收入的13%),渔业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8%。共保人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4.各共保体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5.主承保人应当每月终了后8日内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个月的承保理赔情况、工作进度评估及原因分析;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及试点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二)一家独保经营。海胶集团橡胶树风灾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独家经营。
  经营管理要求:
  1.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2.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月终了后8日内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个月的承保理赔情况、工作进度评估及原因分析;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及试点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四、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2年我省试点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中央险种。包括橡胶树风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甘蔗保险和渔船保险。
  1.橡胶树风灾保险保费由参保者(不含海胶集团)自缴25%,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海胶集团橡胶树风灾保险由参保者自缴35%,中央、省级财政补贴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
  2.水稻种植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3.育肥猪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0%,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6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
  4.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贴10%,本级财政补贴20%;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补贴20%,本级财政补贴10%。
  5.森林保险:
  公益林保费由中央、省级财政补贴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50%。
  商品林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5%,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6.甘蔗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7.渔船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5%,中央和省级补贴其余55%。其中:农业部专项补贴25%,省级财政补贴30%。农业部补贴资金总额为80万元,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地方险种。指除中央险种以外的其他试点险种,具体包括:
  1.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金额分为10万元和20万元两档,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80%,省级财政补贴20%。
  2.香蕉风灾保险、南繁制种水稻、尖椒、长豆角、露地西瓜保险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
  3.根据本地农户、渔民自缴保费能力,各市、县财政可以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基础上,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由农户、龙头企业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
  五、以险养险
  2010年通过谈判招标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承保经营2011-2012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险),承保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车辆险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比例为15%。承保人应按季度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年度终了后提交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并据实向种养业共保体其他成员分配经营利润。
  六、工作进度安排
  本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迅速启动承保业务。
  7-8月,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0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规模测算,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12月,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研究提出2013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试点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农户优先的原则,努力提高中小农户参保率。
  (二)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挑选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承保服务,做到快速理赔,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热作中心、海洋与渔业、林业、农垦、气象、水文等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支持和配合各共保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流程监管,规范其运行。
  (五)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组织、协调工作,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多方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并与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及保监部门共同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六)2013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下发前,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照本方案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5] 2015/3/15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31 2015/4/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 宁政办发[2017] 2017/4/7
关于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清理工作的 保监产险[2015] 2015/3/25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3/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 苏政办发[2017] 2017/1/3
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保险检查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4] 2014/4/9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辽财债[2016]75 2016/12/27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2号 2014/2/28